若一名雇员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而双方并无正式订立书面的雇佣合同,而用人单位亦已依照相关法规缴纳税款用于购买社会保险。鉴于此种情况下,雇主应享有由工伤保险基金及用人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工伤保险福利金的权利。然而,是否已按规定足额缴纳税款购买社会保险可被视为雇主具备与该雇员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凭证之一。倘若用人单位未按照合法程序向工伤保险机构提交申请,以支付雇员所需的全数工伤保险福利金时,全部费用即需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