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劳动者在工作期间遭遇工伤事故,则其所属机构应在事故发生当日或于本人被确诊患有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处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待工伤认定程序全部完成之后,需经过有效的医学疗程或病况趋向平稳阶段后,如发现有残疾症状且对工作能力造成影响者,仍必须进一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一旦其被确认为工伤,便应由该企业承担相应责任。若公司已经购买工伤保险,则受伤员工的相关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而在未购置工伤保险情况下,所有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