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当
劳动者由于
工伤导致残疾时,用人单位并无权以任何形式
解除劳动关系或解雇员工。然而,若劳动者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之一,即从事可能接触到有害物质的工作却未在离职之前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经诊断发现患有疑似
职业病,且处于医学观察阶段的时候;或者在本企业中发生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且被确认已经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了劳动能力;又或者是在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后,尚处在规定的
医疗期限之内的,那么用人单位都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中的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来解除与该劳动者之间的
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