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包工头理应对员工因工作而遭受身体伤害所导致的损失进行全额
赔偿。
与此同时,挂靠的公司亦需承担起共同的
赔偿责任。
然而,若出现特定的情况,发包方亦有可能需要对该伤害事故负起
连带责任。
通常来说,工人在
建筑工程现场进行作业期间,他们并不签订正式的
劳动合同,而更多的是建立
雇佣关系。
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工人在执行雇佣任务时意外造成身体伤害,其所产生的损失应该由实际雇佣他的雇主负责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作为工人的直接雇主,包工头必须为工人的损失负责;
再次,假设包工头是通过某种途径隶属于某个公司,那么这家公司便须承担起由此造成的连带责任;
最后,倘若包工头并未取得相关的资质证书,此时发包方在对外进行建设工程分包时,应仔细审查分包商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且务必签订书面协议以明确双方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
当然,如果发包方知道或有理由相信包工头缺乏相应的施
工资质,同样也会面临
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
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