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职员无法提供充分合理的原因而拒绝履行工作职责,那么雇主有权将其薪资下调或终止与之签订的
劳动合同。
这依据
工资报酬应依照按劳分配原则、公平竞争和
同工同酬原则进行支付的准则。
当职员未尽职守且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时,雇主也完全有权利根据情况终止其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