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派遣体制乃是借助专门从事人才租赁业务的机构(亦即人才租赁公司)运用
服务合同或
劳动合同等方式来达成的服务交易模式。
而人才租赁公司则需依法分别就用人单位及派遣员工之间的服务需求签订人才
租赁协议以及人才派遣合同,从而明确规范在服务期限内各方的权利及责任。
在此服务周期中,用人单位并不与被租赁员工建立直接的隶属性人事关系。
在实际操作中,人才派遣的实施方式主要包含以下四个种类:
1.全面租赁:
租赁公司全面接手人员租赁服务工作事宜,覆盖了人员招募、筛选、培训、绩效评估、薪酬发放以及福利保障等全方位环节;
2.转换租赁:
由用人单位自主开展人才招聘、挑选、培训工作,然后交由租赁公司与受聘员工签署劳动合同,由租赁公司
全权负责员工的薪酬发放、福利享受、处理
劳资争议等相关事宜;
3.减员租赁:
用人单位对于旗下自行招募或者已自行聘用的员工,可以将上述员工的雇佣者身份转变为租赁公司;
4.试用租赁:
用人单位可在
试用期内将新
入职员工转让至租赁公司,以便按照租赁形式进行试用观察。《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
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
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