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遭遇
工伤的员工主动辞去现有职位时,若具备以下其中之一的相关条件,例如由于雇主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导致其不得不单方面行使
合同解除权等等情况,那么应当给予这类员工相应的
经济补偿;
反之,若雇主并未违反此类条件,通常无须向对应的员工支付
补偿金。
2.根据现行的
劳动法律
法规,有几种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需向其
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据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使
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
(2)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可向劳动者提议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其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解除了
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因此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理某些特殊情况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5)依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五项之规定而终结合同;
以及(6)其他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特殊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