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遭受
工伤事故伤害,经过紧急救治或治疗之后,务必及时将由正规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书呈递至所属单位,以便请求停工修养及进行
工伤鉴定。
雇主单位应依照协议
医疗机构提供的诊断证明,合理确定该劳动者的停工修养期限,并以
书面形式告知受伤员工本人,同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正式的
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员工在此期间停工修养期满,但病痛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彻底治愈,无法继续从事上班任务仍然需要进一步治疗的话,必须于期满之前的五个工作日之内向用人单位提出延长停工修养期的书面申请,同时需附上由协议医疗机构开具的休养证明文件。
若用人单位对此给予许可,方可延长该受伤员工的停工修养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停工修养期限通常不应超过十二个月,除非病情较为严重或是特殊情况,经由设区的地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判定通过,方可适度延长,但是此种情况下,最长只能延长到十二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
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
工伤医疗
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