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的伤残评定中,最严重的级别被划分为第一等级。
关于一级工伤伤残等级的等级设定,我们按照如下的原则来进行:
即当受伤害者的某项器官已经完全缺失或者其功能已经完全丧失,且其他器官无法代偿其功能时,就可以被判定为一级工伤伤残等级。
此外,如果受伤害者由于该损伤而需要依赖专门的医疗手段进行治疗,并且他/她的生活能力受到全面或大部分的、甚至仅仅是部分程度上的影响,也可被认为是一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