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关于员工在上班高峰期骑电瓶车不幸摔倒受伤是否构成法定职业伤害〈工伤〉的问题,请注意,此种情况下,作为雇主并不负有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第二部分:
关于法定职业伤害(工伤)的认定标准,员工仅在上下班路途过程中,因遭受并非其个人主要过失导致的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才可以被视为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倘若系由员工自身疏忽而导致意外跌伤,则无法按工伤进行评定。
第三部分:
对于在交通事故中的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分析。
首先,员工若是在上下班的途中遭遇非其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从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客运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设施中所受重伤,那么就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其次,若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与地点不在上下班途中,而是在工作期间,而且员工是因为执行本职工作而受伤的,不论该员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程度如何,均可按照工伤进行评估和处理;
但需特别指出的是,如员工存在故意犯罪行为、处于醉酒状态、正在吸食毒品、或者进行自杀自残等极端情况时,将不能被鉴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