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规体系中尚未针对夫妻合休产假的细节做出明确规定。
因此现阶段,夫妻在中国大陆地区合休产假缺乏法定依据。
据相关部门的权威回应,夫妻合休产假仍处在努力争取阶段,需全面权衡诸多因素。
此外,女员工在孕期无法被要求参与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活动以及妊娠期禁止从事的职业。
对于孕龄达到7个月及以上的女性员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长并执行夜班任务。
必须享受的假期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产假:
共98天,其中30天为晚育假,难产者享有15天额外假期,生育多胞胎的每增加一名新生儿则相应增加15天。
产前检查:
女性员工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在孕期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在妊娠12周内的初次检查),该项服务应视为正常工作时间范畴。
(然而某些企业可能会将这部分时间计入病假或请假记录,进而侵犯到孕妇的合法权益)。
产前休息:
孕期超过7个月的员工每日在车间休息一小时,且不能执行夜班任务。
哺乳时间:
初生婴儿在一周岁以内,每日享有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亦可用作两次一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