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工伤鉴定事务之时,申请者需前往设置于地级市范围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申请,同时向该委员会提供已经获得的工伤认定决定以及与职工工伤医疗事宜相关的所有资料。
在接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后,精确位于地级市范围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有责任从它所创设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选用三位或者五位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精英团队,专家团会基于他们的专业知识给出客观全面的鉴定意见。
当地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得到由专家组发出的鉴定意见后,将依据这些专业建议对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作出最终鉴定结论。
如有必要,该委员会还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医疗机构来协助完成有关诊疗工作。
处于地级市范围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必须在接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天内,以专业严谨的态度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若情况特殊,在此基础上,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还可适当延长至三十天。《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