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建筑物的
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导致其倒塌,则受害者有权要求建筑物的建设方以及施工方共同承担相应的
损害赔偿责任,这两者之间需承担起
连带责任关系。
在建设方与施工方完成
损害赔偿的后续事宜后,如发现仍有余责未尽的
责任人,他们仍有权对这些责任人发起追偿
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
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