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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能要求补偿加班费吗

我在此想针对您提到的问题做出详细回答:
当您面临离职时,如发现用人单位未能按照政策规定全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那么作为该企业的前任员工,有权有权申请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方面的赔偿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三十八条规定:
对于用人单位未能按时和足额发放加班费这一事项,被视为未及时支付员工薪酬的行为,而员工便可以依据此条款,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对其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关于金额的计算方法,经济补偿将依据员工在原单位服务年限为基础,每满一年,将向员工支付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补偿款;
若服务时间在六个月至一年间,则以一年为准进行计算;
如果服务不足六个月,则向员工支付半个月的工资补偿。
然而,如果员工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或设有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对其进行经济补偿的额度将参考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并且这个补偿待遇最长年限不得超过12年。
需注意的是,这段文字中所涉及到的“月工资”应理解为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结束劳动关系或终止之时,所得税前12个月内的工资总和的平均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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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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