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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后员工如何申请伤残鉴定

在历经了工伤认定之后,关于进行工伤伤残鉴定的流程主要如下:
首先,当职工遭受工伤意外伤害,经过医院治疗返回工作岗位后,对于其因伤势而产生的劳动能力受限或丧失进行评测;
其次,对劳动者劳动能力进行评估的程序是申请人——也就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是他们的直系亲属—须向当地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交相关的申请,同时递交工伤认定结论以及劳动者所承担的工伤医疗费用等相关证据材料;
再者,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需要在接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给出鉴定结果;
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鉴定时长可适当延长至最多90天;
最终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应尽快通知到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和伤残员工本人。
此外,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之明确规定:
“当职工遭遇工伤事件并且痊愈之后若仍然存在身体残障或者劳动能力受损的状况,应当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最新修订: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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