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即
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就建立
劳动关系以及明确双方相应的
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协议。
为了确保
劳动法律
法规的有效执行,凡是欲建立
雇佣关系的各方都需要签署这项重要的文件。
当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不幸遭受伤害并被判定为
工伤时,关于是否已签署劳动合同这一问题将会影响到后续问题的解决方案:
首先,若双方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并满足规定条件时,劳动者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请求;
通过专业机构的
鉴定程序之后,认定属于工伤范畴者可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及补贴;
其次,若是所服务的用人单位已经按照法定要求缴纳了
工伤保险费用,那么由此项保险基金对其进行赔付将是合理合法的步骤;
然而,假如用人单位未能按照规定程序购买工伤保险的话,最终的
赔偿责任就必须由该单位来承担;
最后,如果判定为非正式的
劳务关系,那么
责任人将为接受劳务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
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
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