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建筑工地遭受意外伤害,若雇主并未履行赔偿义乌,那么无奈之下可能采取以下两种解决办法:
首先是如果劳动力和企业之间签发了有效的劳动合同,这样处于这种情况下的员工的工作事故便可得到确认且属于工伤范畴,因而能够享受应有的工伤福利待遇;
即便缺乏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但是只要凭借相关证据材料能确认两者之间确实存在着建立劳动关系,亦可以据此进行工伤认定程序;
再者,倘若公司并不认可与员工存在劳动合作关系,然而劳动工人又无法提供有力证据来证实劳动关系之客观性,在此种情景下便可依据雇用关系中的人身伤害赔偿要求向所在单位提出索赔请求。
具体的赔偿诉求项目包括但不仅限于医疗费用补偿、过程中产生的工作损失费用、住院期间伙食津贴补偿、营养补充费用、相应的交通费用支出、残疾赔偿金、尚在成长阶段相关生活费用补贴以及心理创伤补偿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