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住房公积金可以全额提取。
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的、离休
退休的、出境定居的、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出境定居的、职工死亡或被
宣告死亡的均可全额提取,全额提
取公积金时应当注销
公积金账户。
【法律依据内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
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
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
继承人、
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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