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
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
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法律依据内容】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
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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