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单位以扣除
工资的方式抵债合法吗?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50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
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
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
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
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
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根据以上规定,县食品公司按照与你的合同约定要求你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是正当合法的要求,扣发你工资作为赔偿也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不应扣发你全部工资,致使你全家的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因此,你可与公司协商,要求每月扣发的工资不得超过你工资的20%,并要求补发6月开始停发的工资。如公司不予支持,可向当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调解和
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