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
监护档案
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根据以上规定,你需向当地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并提供鉴定所需的前述材料。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该法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