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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给员工交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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