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可双赔的项目。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时,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伤残津贴等项目,职工可同时向侵权人主张民事赔偿,以及向社保基金或用人单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这两类赔偿不重复限制。
(二)医疗费按填平原则处理。若已通过交通事故赔偿获得医疗费,工伤保险不再重复支付;若交通事故赔偿的医疗费不足,可通过工伤保险补充支付剩余部分,确保医疗费支出得到足额弥补。
(三)及时按程序维权。需保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票据、伤残鉴定报告等材料,分别向侵权人索赔和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避免因材料缺失或程序延误影响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