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赔偿遵循补偿原则。若已从交通事故侵权方获得医疗费赔偿,补充工伤保险不再重复支付该部分费用。若侵权方未赔偿或赔偿金额不足实际医疗费用,补充工伤保险可对差额部分进行补充赔付,但赔付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总额。
(二)其他项目可分别申请赔偿。除医疗费外,伤残补助金等与医疗费用无关的赔偿项目,若同时满足交通事故赔偿和补充工伤保险的赔付条件,可分别向侵权方和补充工伤保险机构申请赔偿,这部分不适用补偿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补充工伤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保障,在医疗费赔偿方面遵循上述规定的补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