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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鉴定八级,工伤保险基金一次赔偿多少

共有三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致残七至十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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