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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可否自设劳务派遣单位

法律分析
用工单位不可以自设劳务派遣单位。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最新修订: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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