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非因工受伤医疗期内,要遵守规定不解除劳动合同,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病假工资。
(二)当劳动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另行安排的工作时,用人单位可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三)用人单位要发给劳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