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
十级伤残,一次性
工伤医疗
补助金标准为:五级20万;六级16万;七级12万;八级8万;九级5万;十级3万。
2、《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
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
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