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
其次,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后,
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用人单位未
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协议解除前,协议对双方均有效,劳动者仍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
劳动合同或者
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
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