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对
仲裁裁决不服的,均可以
向法院起诉,但有些
劳动争议实行“一裁终局”。我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
法律效力:(一)
追索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用人单位虽对终局裁决不能
起诉,法律却赋予了其他救济手段,即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用人单位有
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
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
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无
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
伪造的;(五)对方
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
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因此,若用人单位可以举证证明存在上述情况,就可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该终局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