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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

1、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
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
连续工龄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五发给。
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最新修订: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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