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
工伤注意如下:
1、是否存在
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项规定,申请人应提交:
(一)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
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
证言等。
其中(一)、(二)、(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
举证责任。
2、是否为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单位负责举证)
根据《
工伤认定办法》第四十四条“职工或其
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
证据依法作出
工伤认定结论”。
3、有关证明文件的取得
(1)受到
暴力伤害的证明材料。
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门或者人
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
(2)因公外出的证明材料。
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用人单位出具因工外出的证明材料。
(3)
事故责任认定材料。
属于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材料。
(4)因为公众利益受伤的证明材料。
属于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旧伤复发诊断证明材料。
属于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复员
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
伤残军人证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材料。
(6)被委托人的
身份证明。
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7)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