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合同不得终止:
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
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
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