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级至
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时所在州、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
补助金,并由
工伤保险基金为其支付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
七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按21个月和9个月计发,
八级伤残职工分别按18个月和8个月计发,
九级伤残职工分别按15个月和7个月计发,十级伤残职工分别按12个月和6个月计发。患
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标准基础上增发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