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员工工伤应由厨房
承包人和饭店老板共同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
2、《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四)患
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