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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与工伤竞合如何赔偿
侵权与工伤竞合如何赔偿
受工伤的劳动者最关心的就是工伤赔偿,而工伤赔偿的标准是由工伤鉴定结果决定的,在工伤鉴定结果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的工伤赔偿计算方式进行相关计算,得出的最终结果就是劳动者工伤赔偿的数额。 为了充分保护工伤纠纷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护工伤职工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工伤纠纷现定了多种解决途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协商解决。
2024-02-21 16:39:06
已帮助1672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侵权与工伤竞合如何赔偿
侵权与
工伤
竞合应当分别赔偿,由
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工伤赔偿,
侵权责任
人支付侵权赔偿。我国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
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
护理费
、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
和
死亡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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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与工伤竞合如何赔偿
王梦婷
问题:有人在微信朋友圈,QQ说说捏造事实,发布严重侮辱我人格与名誉的文章,并且侵犯我个人隐私权
有截图记录吗 发给我看一下 这边可以给您提供法律帮助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如何处理
当事人只能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选择其中一个适用,即如果当事人选择行使一种请求权并得到实现,那另一种请求权即告消灭,当事人不能同时主张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这样可有效地避免当事人的权利滥用。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如何处理的问题,还可以点击在线律师咨询,我们帮你更快更有效的解答。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请问一下著作权侵权行为与一般的侵权行为有什么区别
著作权侵权行为与一般的侵权行为相比,具有如下特征:1、侵权客体的特殊性。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客体是作品,是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且基于广义著作权的含义,著作权侵权的作品既包括原始作品,也包括各类演绎作品。2、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著作权侵权行为人往往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以盈利为目的而剽窃、篡改、仿制和擅自使用他人作品,并不是基于个人学习、教学、研究或欣赏的需要而合理使用他人作品。3、侵权行为的特定性。对著作权的侵犯,主要表现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演绎、表演、展览等方式直接利用了有关的作品。4、侵权内容的广泛性。著作权侵权内容广泛,不仅涉及对著作人身权的侵害,也包括对著作财产权的侵害,在某些情况下还涉及到邻接权利益的损害。5、侵害方式的多样性,包括直接侵权、间接侵权、违约侵权、侵犯邻接权等多种形式,但都可引起作者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的损害。6、受害主体的连锁性。由于广义著作权主体包括原始著作权人、继受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一个著作权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主体,可能涉及到原始著作权人、继受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具有多个、连锁效应。如未经小说作者和依据小说而制作的电视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将该电视剧翻译成外文公开出版发行,该侵权行为的受害主体既包括小说的作者,也包括电视作品的制作者。【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是什么
1、犯罪对象有所不同(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所侵犯的对象为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具有特定性。(2)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为本公司、企业的财物。2、在客观方面(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虚假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2)职务侵占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3、在主体方面(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主体是公司发起人、股东。(2)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我想请教一下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如何界限
这两种犯罪有以下几点明显的区别:1、侵犯的客体和时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2、在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3、在主观上不同。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这里所说的不退还,是指在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一般认为,在实际生活中,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主观上想退还,但客观上无能力退还,另一种是客观上虽有能力退还,但主观上已发生变化,先前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故意已经转化为侵占该资金的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挪用本单位资金后,确属犯罪故意发生转变,不再想退还,而是企图永久非法占为己有,在客观上有能力退还而不退还的,因为属于刑法中的转化犯,仍应根据处理转化犯的原则,直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侵犯商业信誉的主体与客体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市场秩序。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他人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必须具有特定性。这样,构成本罪的捏造并散布虚伪的事实必指向于他人。指向于他人,可以指名道姓,也可以不呼其名,但根据其虚构的内容、散布的方式,完全能让公众知道其指向于何人。如果其内容泛泛而指,根据其内容及散布方式无法推测针对的是谁,自然不能构成本罪。由于本罪所侵害的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此,他人必须是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诸如饮食、旅店、旅游等各种服务的人等。所谓商业信誉,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诚实信用和名誉,包括其信用、资产、经营能力、经营作风等内容。所谓商品声誉,则是指其商品的良好声望及称誉,包括商品的性能、结构、外观、效用、质量、价格等方面。其与财产权利相联系,与从事商业经营者的人身不可分离,在其长期经营过程中逐渐形成,是社会对其生产、经营、商品、服务等方而的质量、信用、声誉的客观认识与评价。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所谓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与真实情况不符、对竞争对手不利的事实;所谓散布,是指以各种可以使众人知道的方法扩散其所捏造的虚伪事实。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即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言论,既可以通过宣传媒体,又可以出现在产品发布会上;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书信等方法,故意捏造事实并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散布既可以在公众场合为之,又可以向某些与竞争对手有特定业务关系的经营者传播,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对本罪的行为特征的表述是捏造并散布,必须同时具备两行为才可能构成本罪;至于其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既可以当众散布,又可以不当其面散布。归纳起来,则主要是:(1)在公开场合,如订货会、交易会、产品新闻发布会上公开宣扬所捏造的事实;(2)利用公开信、传单、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公告等诋毁他人及产品;(3)在经营活动中利用销售、业务洽谈向业务客户及消费者尤其是被损害人的固定客户贬抑对方;(4)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散布虚构的事实;(5)以顾客、消费者的名义向有关监督部门如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作虚假投诉,损害其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6)在社会公众中造谣并加以传播;等等。诽谤行为需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能构成犯罪。所谓重大损失,主要是指由于商业诽谤行为而导致失去消费者的信赖,商品滞销,经营陷入困境,甚至导致他人濒临破产等。所谓情节严重,虽指多次实施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损害多人的商誉的行为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过,本罪的主体多为经营者,为在市场上占据位置,以诽谤的方式毁损竞争对手。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诽谤罪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治安违法行为的不同可能有什么
1、首先,必须是有严重情节的诽谤行为,才会构成诽谤罪。2、其次,如果是尚且不够刑事处罚的案子,违反了治安行政法规的,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3、再次,具有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在违法程度上比《刑法》里的诽谤罪,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里的治安违法行为要轻微。除此以外,还有以下不同之处。(1)捏造虚假的事实可能构成《刑法》里的诽谤罪,而散布客观真实存在的事实不属于诽谤罪,只是会造成对他人人格、名誉的侵害。对于这种散布客观事实的行为,只要是法律上明令禁止公开宣布的内容,公开之后就会有损他人的人格权、名誉权的,也可构成民事侵权。发生这种情况时,描述的事实越是真实,对于被害人的侵权程度越严重。(2)诽谤罪的犯罪对象不会是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而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名誉侵权的被害人。(3)在主观行为的过错方面,诽谤罪必须是直接故意,名誉侵权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含过失行为。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了解一下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目的是什么
1、在保密协议有效期限内,劳动者应严格遵守本企业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业技术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企业技术秘密,非经用人单位书面同意,不得使用该商业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利用商业秘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2、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的书面协议。3、竞业限制是保密的手段,通过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可以减少和限制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概率。保密是竞业限制的目的,订立竞业限制协议最终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土地使用权侵权与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有什么区别?
您好!关于您咨询的“土地使用权侵权与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有什么区别?”问题回复如下:土地使用权争议和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是两种不同性质、特点的案件,存在着许多区别,不能混淆。1、起诉的条件不同,土地使用权争议必须首先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不是必须首先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被侵犯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起诉的期限不同,当事人在接到人民政府的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才能引起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三十日期满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能引起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但当事人在接到人民政府关于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的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超诉的也引起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三十日期满后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3、纠纷的性质不同。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是就土地使用权属发生争议,属确权案件,侵犯土地所有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要就是否构成侵犯土地使用权有争执,属侵权案件。4、诉讼请求的内容不同,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土地使用权归属。属确认之诉。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属给付之诉。综合上面所说的,农村集体土地如果引起了纠纷,那么是可以利用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但在处理时一定要在时效之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还需要有合法的证据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如果超过了时效那么就会失去胜诉的权利,从而让自己的权益受损。若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律图网相关律师,根据你的实际情况,为你解决问题。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与合同法的归责原则有什么不同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是关于侵权责任“归责”的基本规则,即行为人因为何种事由被要求承担责任。 归责原则构建了侵权类型,即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类型。归责原则对应着侵权责任的基本分类。三种归责原则对应了各种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它们在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方面都存在差异。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和严格责任对行为人所强加的责任是有区别的,就行为人来说,严格责任最重,过错推定次之,过错责任最轻。对受害人的保护也不相同,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在责任的选择上应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责任。合同法中的归责即对法律责任之归属的确定,是确定行为人责任的根据和标准。确定责任的时候,必须遵循一定的归责原则,方可以正确的认定责任。在违约责任制度中,对当事人违约行为责任的追究,法律是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违约后果或是其它作为判断标准,正是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旨意所在。认定意义:(1)能体现国家对违约行为立法政策的选择。如严格责任在于合理补充债权人的损失,体现了维护非违约方利益,保障社会公平的旨趣;而过错责品交易中所提倡的道德价值观念相一致,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则能体现合同责任的惩罚和教育功能。(2)理论意义。由于归责原则所解决的是合同责任的责任根据或标准,它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内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归责原则也就有其重要的理论意义,任何人对违约责任制度予以探讨,都不可能回避归责原则问题。(3)司法意义。司法人员正确掌握归责原则,有利于从案件伊始判明非违约方有无证明违约方过错的义务,从而正确司法。(4)对当事人的意义。当事人明确自己案件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利于收集有利于自己主张的证据,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我与公司签订竞业协议的时候劳动合同已经过期失效,竞业协议有用么?从什么时候开始生效?
1,劳动合同期满,但仍继续工作,继续支付工资,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但不是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是非法的,你可以自信地递交了辞呈,离开你的青睐。2,用人单位签署的非竞争协议,应该是几个月或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考虑未来这个行业工作,你的收入,你可以提供,付款要求,如果对方不支付或只是签订协议不涉及补偿的问题,你可以不签或不履行非竞争协议。3,只要它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愿签订的协议,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是有效的。但无论签订的协议或执行能力,见上。个别签署的非竞争协议,不应该是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届满。签署的非竞争协议,分离不是由法律规定的程序运行营业额证明的基本要素,如果需要的话,是非法的,你可以向劳动部门或者提起劳动仲裁申诉。可以作为证尝甫佰晃脂浩拌彤饱廓据。事实上,主要作用的“离职证明”,可能需要中止转让继续办理社会保障手续,新公司的单位并不一定需要证书。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无权处分与侵权责任的关系
对于无权处分与侵权责任的关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具有下列特征:一是行为的违法性,二是侵害对象一般为绝对权。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权利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或者必要的限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并非一种的物权形态,它本质上是相邻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适当延伸或限制。法官在处理排除妨碍诉求时,应优先考虑适用侵权法律关系,如各方权利都具有正当性,再考虑适用相邻关系。一方面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另一方面也符合权利位阶。相邻关系与侵权关系的竞合还表现在侵权案件举证程序上:首先,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由第一方主张侵权事实、侵害行为及二者因果联系然后由第二方依据第一方权利的正当性、事实有无及因果关系强弱进行反驳,这其中就有一个问题:相邻关系义务能否成为第二方阻碍行为的免责依据 无救济即无权利,有权利必有救济。这种相邻关系权利的救济一般情况下却不得以自力救济的形式出现。相邻权利的救济具有法定性和程序性,首先,救济主体要适格,实践中往往是具有一定执法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其次,如果相邻权利人本身不是适格救济主体,应向有权机关申请救济,而不得主动采取积极行动(协商除外)再次,相邻权利人在无权力状态下采取干预行为,就是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侵犯,具有侵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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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律师服务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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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威律师
2024-05-29 10:30:46
你好具体可以详细沟通比较好的
问题:想知道工伤评到几级?
王刚律师
2024-05-28 16:34:10
临时工一般会被认为劳务关系,包工头无须承担责任。如果是在建筑工地上班,且建筑工地属于正规的施工单位承包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才能认定。
问题:我爸是临时工下班途中出车祸死亡,包工头有责任吗?
陈建平律师
2024-05-26 16:13:29
属于工伤,先到劳动局申报工伤,等治疗终结后鉴定伤残等级,再根据伤残等级、年龄、工资标准计算。
问题:关于工伤赔偿问题?
钱威律师
2024-05-25 13:23:10
您好,可以详细沟通一下案件情况
问题:本市参保,本市公司签劳动合同约定跨省工作,发生工伤能在本市报销?
司天双律师
2024-05-25 08:23:41
你可以联系我沟通一下你的案件
问题:我受伤前实际工资8600,十级工伤,工伤保险按4250算?
司天双律师
2024-05-25 08:21:48
有计算的方式,可以联系我沟通你的案件,我是司律师
问题:工伤赔偿按照什么来赔偿的?
杜强吉律师
2024-05-22 13:26:21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
问题:工伤?
钱威律师
2024-05-21 17:33:47
你好具体可以详细沟通比较好的
问题:退休返聘无工伤保险有商业保险如何申请认定工伤\\\\\\\?
杜强吉律师
2024-05-21 12:28:24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
问题:您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去哪里鉴定?
杜强吉律师
2024-05-18 15:16:25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
问题:工伤劳动能力鉴定通过后下一步干嘛?
陈建平律师
2024-05-26 16:13:29
属于工伤,先到劳动局申报工伤,等治疗终结后鉴定伤残等级,再根据伤残等级、年龄、工资标准计算。
问题:关于工伤赔偿问题?
司天双律师
2024-05-25 08:21:48
有计算的方式,可以联系我沟通你的案件,我是司律师
问题:工伤赔偿按照什么来赔偿的?
司天双律师
2024-05-25 08:23:41
你可以联系我沟通一下你的案件
问题:我受伤前实际工资8600,十级工伤,工伤保险按4250算?
杜强吉律师
2024-05-22 13:26:21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
问题:工伤?
杜强吉律师
2024-05-21 12:28:24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
问题:您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去哪里鉴定?
王刚律师
2024-05-28 16:34:10
临时工一般会被认为劳务关系,包工头无须承担责任。如果是在建筑工地上班,且建筑工地属于正规的施工单位承包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才能认定。
问题:我爸是临时工下班途中出车祸死亡,包工头有责任吗?
钱威律师
2024-05-21 17:33:47
你好具体可以详细沟通比较好的
问题:退休返聘无工伤保险有商业保险如何申请认定工伤\\\\\\\?
杜强吉律师
2024-05-18 15:16:25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
问题:工伤劳动能力鉴定通过后下一步干嘛?
钱威律师
2024-05-29 10:30:46
你好具体可以详细沟通比较好的
问题:想知道工伤评到几级?
钱威律师
2024-05-25 13:23:10
您好,可以详细沟通一下案件情况
问题:本市参保,本市公司签劳动合同约定跨省工作,发生工伤能在本市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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