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法院调查老板名下财产,发现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债权人要留意老板财产动态,一旦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及时准备好相关材料去申请恢复执行。
(二)当怀疑老板恶意转移、隐匿财产时,债权人要积极收集相关线索,比如交易记录、财产变更情况等,提交给法院。
(三)对于作为公司老板的情况,债权人可查阅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核实股东出资情况,若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准备好证据要求股东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其中当老板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可能适用第六项情况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