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工伤保险赔偿项目包含多方面,需按标准执行,同时结合实际确定费用。
1.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等范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保障教职工治疗伤病的费用需求。
2.停工留薪期工资,该期间教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确保其在休养期间收入稳定。
3.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分别按本人工资的90%、85%、80%、75%发放,五、六级难以安排工作的分别按70%、60%发放,以此补偿因伤致残导致的收入损失。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到十级伤残,分别对应27、25、23、21、18、16、13、11、9、7个月本人工资,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偿。
5.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