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时,双方需评估自身过错情况。接受劳务一方若存在未提供必要安全防护措施、强令冒险作业等过错,应积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提供劳务一方若有未按操作规范作业、自身疏忽大意等过错,需做好自负一定责任的准备。
(二)若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提供劳务一方可自主选择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或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