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这种情况需要结合具体合同条款来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您的情况比较特殊,因为实际还未开始工作。从实务角度来看,建议您可以这样处理:
1. 尽快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说明您尚未实际到岗工作的事实。
2. 查看合同中是否有关于试用期或违约责任的具体约定。如果合同约定了试用期,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即可解除合同。
3. 如果单位要求支付违约金,需要看合同是否有合法有效的服务期或竞业限制条款。单纯因为解除劳动合同而要求违约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议先与用人单位友好协商,说明情况。一般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也不会过于为难。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准备好合同等相关证据,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需要提醒的是,虽然您尚未实际工作,但合同已经签订就产生法律效力,建议还是通过正式途径解除,避免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