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用人单位下发的载有自身姓名且盖有公章的文件,像通知、工作任务单等,这些文件能直接体现与用人单位的关系。
(二)保留代表用人单位签订且盖有公章的合同,此合同可作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据。
(三)获取与用人单位有业务往来单位留存的资料、自己的上下班打卡记录和工作证等,这些能侧面印证在该单位工作的事实。
(四)录制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劳动关系事宜的录音,以及拍摄工作中的照片、视频,通过视听资料证明劳动关系。
(五)保存微信、QQ等网络聊天记录,确保能证明聊天双方身份,聊天内容可反映劳动关系情况。
(六)留存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手机短信。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