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劳动
仲裁中,
当事人可以提
管辖异议。但是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而
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
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则书面驳回。
2、法律依据:《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决定驳回。
当事人
逾期提出的,不影响
仲裁程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