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
劳动合同制对传统的书记员与审判员有影响,他们均系国家公务员身份,人民法院长期以来形成的由书记员成长为助理审判员、再成长为审判员之路在实行聘任制、合同制书记员制度后已成“此路不通”之定局,也使大量的书记员失去了职务晋升的希望。由于大量的书记员系合同制员工,更有部分人民法院实行
劳务派遣制,导致书记员与人民法院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合同关系亦或是劳务用工关系。而基于劳动合同固定期限特点,其合同期间或三年、或五年,期满便可自由选择,使书记员队伍整体上流动频繁。同时,无论是实行
聘用合同制、劳动合同制或是劳务派遣制,书记员的劳动管理均不受《公务员法》调整,而是受国家
劳动法规的调整,合同制书记员可以随时行使劳动者提前一个月告知即可
辞职的权力,使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流动不仅频繁而且随意,特别是在法院工作任务繁重的时候,书记员的主动辞职往往使司法工作任务受到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