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额,通常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算的。
每满一年,就会给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要是满了六年但没到七年,那就按七年算;要是不满六个月,就给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工资基数一般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的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不过要是劳动者的月工资比用人单位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还高,那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就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来给,而且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年限最多不能超过十二年。
比如说,有个劳动者在单位工作了 5 年 8 个月,他的月工资是 8000 元,而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 5000 元。
因为 8000 元大于 5000 元的三倍,所以经济补偿金额就是 6 个月的工资,也就是 6 乘以 8000 等于 48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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