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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申请报销

超期办理生育保险报账,很难办了。协商吧

一、凡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并且连续缴费一年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报销和津贴待遇。

二、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所使用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参照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自2004年起,各单位职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或计划生育费用向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申报截止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作放弃处理。各单位 2004年以前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尚未报销的费用,请务必于2004年3月31日以前报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审核报销,过期不再办理。

四、凡2001年4月5日(含2001年4月5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其本人发生的计划生育取环费用,可按生育保险规定由生育保险支付;2001年4月5日以前退休的人员发生的计划生育取环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五、女职工在境外生育的,其费用按本市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类别和费用标准予以限额支付。

生育保险逾期报销申请为您解答完毕。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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