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个月前告知和我谈协商解除,以谈妥商定金额和时间,却一直没有给书面协议,现在反悔,要求继续工作,怎么办?并一直说只是口头的意向,没有签署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未明确规定协商解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在实际操作中,书面协议是确定双方合意的重要依据。若公司反悔,可参考以下内容进行处理:
- 判断口头协议的效力:如果双方通过口头协商,就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达成明确合意,如经济补偿金额、离职时间等,且有证据证明,那么口头协商也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口头协商内容模糊,又无证据证明,公司反悔后,难以认定口头协商解除的效力。
- 收集相关证据:若口头协议有效,为维护自身权益,劳动者需收集证据证明协商过程及内容,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电子邮件等,还可寻找证人证言,证明公司曾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及具体协商内容。
- 与公司协商沟通:可先尝试与公司相关负责人再次沟通,说明双方已就协商解除达成一致,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口头约定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要求公司按照之前谈妥的内容履行,如支付经济补偿并办理离职手续。
- 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若协商无果,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其责令公司改正。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可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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