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依法定程序进行。劳动者先向用人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同时提交病历、检查报告等医疗诊断材料。
2.鉴定委员会依据相关标准评定,标准涉及器官损伤、功能障碍程度等多方面。严重心血管疾病、神经系统疾病、恶性肿瘤晚期等致生活自理困难、无法正常工作的情况,可能被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鉴定结论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若对结论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建议劳动者申请时准备充分医疗材料,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及时申请再次鉴定,维护自身权益。鉴定委员会严格按照标准评定,保证结果公正客观。
法律分析:
(1)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有法定程序,劳动者需向用人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病历、检查报告等医疗诊断材料。
(2)鉴定委员会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标准评定,考量器官损伤、功能障碍程度等多方面因素。
(3)严重的心血管疾病、神经系统疾病、恶性肿瘤晚期等致使生活自理困难、无法正常工作的情况,可能被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鉴定结论包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若对结论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提醒:申请鉴定时要确保提交的医疗材料真实完整。不同病情鉴定结果可能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申请认定:劳动者要向用人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准备好病历、检查报告等医疗诊断材料。
(二)等待评定: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标准,从器官损伤、功能障碍程度等多方面进行评定。严重心血管疾病、神经系统疾病、恶性肿瘤晚期等导致生活自理困难、无法正常工作的情形,可能会被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应对结果:鉴定结论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若对结论不服,在规定时间内可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1.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要走法定程序,劳动者先向用人单位或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申请时提交病历等医疗材料。
2.鉴定委员会按相关标准评定,标准涉及器官损伤、功能障碍等。像严重心血管病、神经系统疾病、恶性肿瘤晚期等,导致生活和工作受影响的,可能被认定。
3.鉴定结论有完全丧失、大部分丧失等情况。对结论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申请重新鉴定。
结论: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经法定程序,由劳动者提出申请,鉴定委员会按标准评定,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再次鉴定。
法律解析: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要向用人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医疗诊断材料。鉴定委员会依据相关标准,从器官损伤、功能障碍程度等多方面评定。像严重心血管疾病、神经系统疾病、恶性肿瘤晚期等导致生活自理困难、无法正常工作的情况,可能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认定。鉴定结论有多种,若对结论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劳动能力的认定关乎劳动者权益,若在认定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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