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m.64365.com
微信扫码,关注律图公众号 免费问律师
您好,我朋友在上班期间受到工伤的,对于工伤保险金由谁赔偿是怎样的,我还不是很清楚的,谢谢
用人单位没有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申报工伤的,用人单位承担;在一个月内申报工伤,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公司承担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治疗养伤期间的停工留薪待遇以及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等。这就是交工伤保险员工工伤后谁赔偿的规定。
诉讼费用包括两部分: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及法院不代收不代付的诉讼费用。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三种: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法院不代收不代付的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由此可见,司法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费用进而是适用该条规定的诉讼费用负担规则的。然后,鉴定费由谁承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因此,司法鉴定费用应当由败诉方负担。
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就证据展示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法律规定侦查机关有义务收集被告人有罪和无罪的证据。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公诉方即使不必主动向辩护方展示其不准备在审判中使用的证据,也不应向辩护方隐瞒其发现、收集或掌握的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这可以视为一种消极的“证据展示”义务。换言之,如果辩护方要求公诉方“展示”其掌握的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公诉方就应当“展示”。但是,接下来的问题是公诉方应当如何“展示”,以及在什么时间和地点“展示”。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让公诉人倍感尴尬的作法。有的辩护律师在庭审调查过程中要求公诉人当庭宣读一份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人证言。这份证言在公诉方掌握的案卷之中,但是公诉人认为该证言不可信,没有提交法庭。辩护律师的这种要求往往能够得到法官的支持,但确使公诉人陷入两难的境地。如果公诉人不同意宣读,那就有隐瞒无罪证据之嫌;如果公诉人同意宣读,那其行为就有些滑稽,因为他的“诉讼主张”是被告人有罪,而他却当庭宣读被告人无罪的证言。诚然,如果我国普遍实现了证人出庭作证,公诉人就可以免除这种尴尬,但司法实践的现状使我们还无法奢言证人出庭。于是,公诉人在这种情况下应否宣读,就成了我们必须解答的问题。笔者认为,上述“证据展示”的义务和举证责任并不能等同。公诉方对其掌握的无罪证据有“展示”义务,并不等于说就有举证责任。既然公诉方决定提起公诉,那就说明公诉方认为被告人有罪,认为那些无罪证据不可靠或不足信。既然公诉方的事实主张不包括被告人无罪,那么公诉人就不应承担被告人无罪的举证责任。如果辩护方认为有必要在法庭上出示某个无罪证据,不管这个证据是在辩方的掌握之中还是在控方的掌握之中,这都属于辩护方的举证,而不属于公诉方的举证。由此可见,辩护律师或法官在审判中要求公诉人宣读无罪证言的作法不符合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如果一定要有人代替证人在法庭上宣读该证言,那也应该让辩护律师宣读。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想获取更多劳动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