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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商标合同风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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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5247人看过
导读:1、用于两种类似商品的商标,不得单独转让。2、联合商标不能分割转让。3、属于共同所有的商标,某一所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有时,每个共有人如要转让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权益,必须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4、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不得随意转让。
请问商标合同风险有哪些?

在这个高速发展的社会中,什么都是可以存在合作,以及买卖,那么就会存在风险。其中有关商标合作就有一定的风险存在。那么商标合同风险是什么?其存在的风险有哪些?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商标合同风险主要存在以下几点:

1、一个商标两次转让商标转让人与第一个受让人缔结商标转让合同之后,隐瞒上述事实又与第二个受让人缔结商标转让合同,从合同的角度分析,首先第一个商标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而第二个合同则属于可撤销的合同(由于商标转让人向商标受让人隐瞒了已与他人在先缔结商标转让合同的事实),如果第二个商标受让人知道商标转让人所隐瞒的事实后,并不行使撤销权,则第二个商标转让合同也有效。对此,第一个商标受让人有权要求商标转让人继续履行商标转让的义务,如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而第二个商标受让人只能要求商标转让人承担不能履行商标转让的违约责任

2、待转让的商标已经设置了负担有的准备转让的商标已经被商标权利人设置了质押、或者已经被许可给其他人使用(并在商标局备案登记)、或者已经被其他人提出撤销申请等,上述负担会严重影响到商标的顺利转让。例如,关于“奥妮”商标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即如此。本案中,广州立白公司花费巨资受让取得了“奥妮”商标,但是确没有注意到之前“奥妮”商标权利人已经将该商标独占许可给了香港一家公司,并且这种许可已经备案。如此,则对于“奥妮”商标究竟应当由谁来使用出现纷争。其实如果广州立白公司在受让“奥妮”商标之前,进行商标的查询,就比较容易发现准备买入的“奥妮”商标是否已设置了负担,从而为其是否买入或者是否以如此高的价钱买入提供参考。正是由于缺失了上述查询,所以才导致出现大的纷争。

3、待转让的商标已经到期而未续展的商标受让人在受让商标之前,一定要查询确认该商标的使用期限,使用期限在注册证上有注明。如果该商标正处于续展期或者宽展期,则要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办理续展的义务。如果该商标已经过了宽展期,就不能再要了,千万不能马虎了事,从而导致商标转让申请不予核准。

不管是从事怎样的工作,都是有一定的风险。承担一定的风险,不仅可以锻炼自身的毅力,同时也可以发现自身的不足。有关商标合同风险这一问题就给出以上几点解答,如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大家前来咨询,同时也欢迎大家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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