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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实施条例最新做了哪些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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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9321人看过
导读: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对其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商标法实施条例最新做了哪些修改?

国家对原有的商标法实施条例进行了新的修改,5月份起开始实施商标法那么,商标法实施条例最新做出了哪些修改?对商标的使用是否有了新规定?下面跟着小编来了解一下商标法实施条例最新修改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商标法实施条例最新修改条例:

1、《商标法》规定了“一标多类”申请制度,《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应规定,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为另一件申请。

2、商标构成要素中,新增加了“声音”要素。

3、禁止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4、商标续展可以在期满前1年内进行续展。

5、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6、对于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商标异议人限定为“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对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

7、将原来的“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修改为“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8、将原来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修改为“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9、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10、商标案件增加了审查时限的规定

商标注册申请:自收到商标申请日起,9个月。

商标驳回复审自收到驳回复审申请日起,9个月,特殊情况,延长3个月。

商标异议申请:自公告期满日起,12个月,特殊情况,延长6个月。

商标异议复审:自收到异议复审申请日起,12个月,特殊情况,延长6个月。(仅限异议人提出异议复审,被异议人若不服裁定,只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违反商标法第10.11.12条禁止注册条款的,自收到申请日起,9个月,特殊情况,延长3个月。)(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第3款.15.16条第1款.30.31.32条抢注条款的,自收到日起12个月,特殊情况,延长6个月。)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自申请日起9个月,特殊情况,延长3个月。

撤销复审:自申请日起9个月,特殊情况,延长3个月。

10、明确处罚金

不同审查有不同的规定时间,也有了明确的处罚金额。商标法实施条例最新还新增了“声音”要素。总总可以看出新的修改进一步保障了商标持有者的权益,对商标的使用也越来越严格,有力的打击了侵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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